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后由于欠第三人债务所租车辆被第三人开走,后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将被告人逮捕,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将被告人公诉至法院。
该案经过四次开庭,辩护人经过阅卷、调查及会见被告人。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该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最后检察院以证据变更为由撤回起诉。
案例点评:
1、被告人得知租赁公司报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在第一次讯问笔录承认了自己具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和合同诈骗的事实。检察院以该笔录及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具有合同诈骗的行为和故意。后经补充材料后才得以证实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因此建议嫌疑人在投案前应委托律师全程跟踪以防止做出不实对供述。
2、证据不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主要事实材料,不足以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
下一篇
钱某等保险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