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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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郭某、苗某等5人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庆涛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2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足以说明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重要程度。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其实在聚众斗殴中,斗殴双方既是加害人同时也是被害人,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因此应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之所以本案中王某主动赔偿并获得谅解,目的就是争取在3年以内判刑,争取缓刑机会。当然由于王某主动赔偿也导致了对方狮子大张口,很难把赔偿额降下来。但至少为自己争取了最低法定刑的机会并获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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