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代理韦某、黎某二人与南宁市某医院牙科医疗侵权纠纷案,起诉至青秀区法院后组织调解,最终韦某、黎某获得9.6万元赔偿。
2008年,代理焦某因服用结核病药物导致视力下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无过错,二审法院认定医院侵犯患者知情权,判决被告某省人民医院支付赔偿金。
2011年,代理兴宁区某卫生院与黄某、梁某的女儿手足口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的代理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对方要求卫生院赔偿数十万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1年,代理黄某等诉梧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本律师再次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对患者在手术中死亡负有间接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代理何某诉南宁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期间何某去世,其子女继续诉讼。后经调解,医院赔偿何某的子女10余万元。
2012年,武鸣县杨某因破伤风发作死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医方无责任。本律师代理起诉后,最终法院判决医方承担40%责任。
2014年,陈某遇交通事故重伤后因医院抢救不力而死亡。本律师代理诉讼,最终陈某亲属获赔35万元。
2015年,叶某在某省级人民医院就诊。医生未及时发现其腹部恶性肿瘤。叶某去世后家属委托本律师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7万余元。医院上诉,二审法院调解后医院支付了赔偿款。
2016年,林某夫妇之子从高处堕落,某县人民医院抢救不力伤者死亡,本律师代理后林某夫妇获赔15万元;
2017年,黄某某因其妻在南宁市某卫生院进行引产手术后死亡,委托本律师起诉。最终为黄某某争取到20万元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