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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作者:苏明浩律师团队时间:2017年07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浏览:403次举报

2017)合望函字第062101

致:XXX  先生/女士

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苏明浩律师(下称“承办律师”)受XXX先生(下称“委托人”)委托,就你与委托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返还定金纠纷等相关法律事宜,郑重函告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相关陈述,承办律师了解到:

委托人XX于2017年6月14日与你及居间方XXXX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XX市房屋转让协议》(以下称《协议》),并交付了购房定金壹万元整。

《协议》第一条第1.7项清晰、明确的注明房屋已设立抵押,抵押权人为“XXXX”,你亦告知委托人标的房屋已抵押给招商银行,所担保债权数额为15万元人民币。

《协议》第三条第3.1项约定: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以上事实有《协议》、聊天记录及语音记录为证。

后直至委托人看到房屋产权证才发现,该房屋上存在的债务负担与《协议》注明的不符:1、抵押权人实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而非《协议》注明的招商银行;2、实际担保债权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并非你告知的15万元人民币。

现承办律师特郑重告知: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合同相对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出卖方,你在签订《协议》时故意告知委托人虚假的债务负担情况,导致委托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涉嫌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你的行为亦违反了《协议》第三条关于权属问题的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委托人正式通知解除贵我双方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的《XXXX房屋转让协议》,并请你在收到本函三日内向委托人返还壹万元定金。如你逾期仍未返还的,委托人有权依法追究因你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第三方的费用、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利息等。

特此函告。                              

  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苏明浩律师

                                     2017年6月21日

本律师函以中国邮政EMS的方式送达

附承办律师联系方式:13170274639   suminghao@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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