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靠一个提问,突破难关的案例!
2012年2月,被告人范某用被告人胜某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用于向他人购买了制作假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品收购低价香烟,拆散重新包装成更高档的香烟,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胜某等人帮忙生产。2013年2月份,被告人胜某介绍被告人易某参与生产。
2011年9月份至2013年6月份,被告人范某通过向他人购买或自己生产假烟,贩卖给郁某假香烟累计人民币29万许,郁某加价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30余万元。
此外,被告人范某向计某等人出售假烟,用他人及自己的银行信用卡接受计某等人向其支付货款十余万元。2013年7月初,被告人的生产窝点被查获,另查明窝点内假烟价值七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范某、胜某、郁某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易某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本人在阅卷中发现以下问题:1、胜某是文盲,系从犯;2、胜某只从事生产工作,没有参与交易;3、主犯的生产金额和销售金额没办法确认;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主犯销售的假烟金额就是胜某生产的金额。
归纳焦点:本案的金额认定是关键!但是,笔录已经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只能通过庭审发问的方式,试试有没有可能突破!
在开庭时,通过发问主犯范某,范某当庭承认,在与郁某的交易中,12万左右的销售金额与胜某无关!本案取得了重大突破。合议庭决定第二次开庭。
在第二次开庭前,法庭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罪名加重,新的难题摆在面前。
针对非法经营罪重新审阅本案,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胜某的犯罪金额进一步减少。
根据发现的线索,本律师在一审的辩护基础上,再次对辩护作了补充,并提出对于被查获的假烟部分,应当按照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等辩护意见。
经合议庭查明事实,遵守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统一的刑法原则,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以被告人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范某有期徒刑六年;郁某有期徒刑五年;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对此判决结果,被告人胜某本人及亲属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