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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容留他人吸毒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林超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07日 1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毛某容留他人吸毒不起诉决定

案情始终

毛某(化名),女,未成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4月底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初被转为取保候审,6月底由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区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因事实不清两次退回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区公安分局于201611月中旬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区检察院于201612月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此案终结。

此案为法律援助案件,本人全程为此案辩护。

【辩护过程】

20164月,本人接到指派通知,在公安侦查阶段与毛某会见。毛某将在侦查时所作的笔录内容再陈述,本人发现以下对毛某有利的几个情节:

1、毛某不吸毒;

2、毛某的所住房间住着多名好友(吸毒者),在毛某不在时,可随便出入毛某房间;

3、毛某归案时,未有吸毒人员在房间里吸毒;

4、毛某带公安机关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5、毛某未对毒品及吸毒的症状有完全的认识。

于是本人要求毛某坚持笔录上所作的如实陈述的事实,为以后的不起诉决定布下了基础。在检察院批捕阶段,本人提交了一份内容为不应批捕的《法律意见书》,被检察院经办人员采纳,检察院于2016年6月初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为毛某变更强制措施,毛某取保候审。

20166月底,区援助中心继续指派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毛某辩护。接到指派通知后,本人马上联系检察院的案件经办人,要求阅卷。通过阅卷,本人已全面了解案情,并对案件作了详细的分析,又发现以下几个有利于毛某的情节:

1、毛某刚结交的男友李某曾因吸毒受过刑事处罚;

2、李某与其他吸毒(贩毒)人员向小某是发小,向小某与向大某(吸、贩毒)是老乡;

3、毒品来源于向大某和向小某;

4、李某、向大某、向小某对房间有支配权;

5、全案没有相关吸毒后尿检呈阳性的鉴定。

于是,本人在7月底,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证据不足,建议对毛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和一份《人物关系图》作为辅助说明。检察院经办人采纳了本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两次退查补证,于201612月底,终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总结】

本案是一个较好的案例,两次发表的《法律意见书》,均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再一次为受援人成功辩护。本案过程漫长而曲折,不仅仅只是书面上的意见,还有更多细节未能在文字上体现,达到不起诉决定的成果,实属不易。



林超律师,北京盈科(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师、企业合同管理师、人力资源法务师、股权设计师,专注于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台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12
  • 擅长领域:私人律师、法律顾问、合同审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