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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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张吟涛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4次举报

当前劳动关系界定的标准主要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1、劳动者是否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2、用人单位又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附用人单位;

  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4、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他人完成;

  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6、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觉得或者受其控制;

  7、劳动者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

  8、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而不是一次性的;

  9、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

  当然上述标准不是绝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在2005年12号文件中规定了一下凭证进行参考,即工资支付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怎么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报名表、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同时该文件中还规定了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

  笔者认为,认定非典型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慎重,要综合多种特征而且该多种情形需要并存。最起码要1、工资支付记录;2、劳动者是否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怎么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报名表、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对于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个用工主体责任,笔者认为是一种不真正债务关系的一种连带责任而不是构成劳动关系。个人与劳动者之间虽然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不影响个人用工和劳动者之间构成雇佣或者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并非单纯债法中的财产关系,其还具有人与人的结合关系,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人格关系,用人单位除负有工资给付义务后,还有保护照顾义务,劳动者除了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外,还有忠实勤勉义务。对于非典型性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劳动者没有直接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不能提供填写的报名表、登记表、考勤记录等,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发包、分包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



@夏明



华东政法大学毕业,执业8年,中级行业职称,致公党党员。任多家企业及行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兼检察院公益案件听证员、法律援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青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1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