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冯XX因与被上诉人杨X、原审被告汝南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杨X在汝南县XX公司领取的材料款225000元是否包括砖款?其他材料款是什么款?2、本案在卷有证据证明杨X认可其曾委托徐X等人向冯XX追要案涉材料款,冯XX给没给过徐X材料款应核实。故杨X主张的砖款冯XX是否结清的事实不清。3、本案杨X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进一步予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