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个人凭自身努力花巨资购买一套房子,实属不易。所以,很多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来购房。但是,有些人在购房过程中总会遇到贷款办不下来的情况,这时购房者就面对两个问题,一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二无力承担支付房款的经济压力,解除购房合同。
那么,购房按揭贷款办不成,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能否解除呢?在此,先看个案例。
案情:魏某与周某通过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首期房价款38万元(含已付定金5万元),周某同意魏某通过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85万元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贷款数额以银行审核为准,若不足的部分魏某以现金补足),魏某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七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
魏某与周某签订合同后,魏某着手办理贷款事宜。办理过程当中,由于魏某名下有过一套房记录,无法享受首套房优惠,加之在建设银行贷款率高于工商银行,魏某决定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而此时,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房产交易过户时间,且由于之前向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的经历以及房龄老化的客观事实,最终造成贷款没有办理成功。
双方就解除购房合同以及定金返还等达不成协议,魏某诉之法院。
针对魏某与周某的购房合同纠纷,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因合同约定购房款85万以抵押贷款方式支付,后因魏某原因贷款未能办理成功,致使魏某无力支付房款,周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准予魏某与周某之间购房合同解除。又因是魏某单方原因造成贷款不成,故定金不予归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的理解:
购房合同中有约定以商品房担保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以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如果双方对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都没有过错的,那么解除合同,双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中魏某与周某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以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因魏某的原因致使贷款未能办理成功,所以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同时,致使贷款合同办理失败原因在于魏某,故魏某需赔偿周某损失,不得要求周某返还定金。
但是,对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规定进一步理解,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以商品房担保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条款,就很难以贷款办理不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除非购房者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
所以,为了防止贷款办理不成功,购房者又无力承担房款,造成更大损失,应将以担保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内容写入购房合同中,避免出现纠纷时举证困难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