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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者:王艳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1日|分类:行政诉讼 |403人看过

甲方于2010年10月9日向乙方借款15万元,并在收到款后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写明款项于2011年1月30日归还。但借款到期后,甲方并未依约归还,乙方由于工作繁忙并未及时向甲方催讨。直至2013年3月,乙方向甲方讨要借款,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归还15万元。但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乙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这是西方法学的一句谚语。意思是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

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不是对债权人苛刻,而是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上述案例就是个很好的反面典型。

我国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为二年。如案例中的情况,乙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即从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但乙方向甲方讨要借款时已超过诉讼期限,法院自然按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其请求。也意味着,甲方无需再支付15万给乙方。乙方也只能接受此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借条上写有还款日的,就必须在还款到期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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