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多发生于朋友、亲戚之间,出借方往往碍于情面,或者非常信任对方的情况下,将钱借给对方但没有索取相关借款凭证,往往只有一份银行转帐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就会存在要不回借款的法律风险。因仅凭银行转帐无法直接说明出借人所转款项为借款,也可能是业务往来款、定金、还款、赠与等等情况。
根据最新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凭银行转帐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帐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该条并没有直接明确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而从举证责任角度来作出判断。
如借款人提供了偿还以往债务事实的证据,那么证明借贷关系仍然成立的举证责任又会转移至出借人身上。如出借人无法进一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那么出借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得不面对败诉。
律师建议,为能得到法院支持,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出借人需及时向借款人索要借条等书面凭证。如已发生借款人不归还的情况,出借人可采取录音等形式来收集证明材料,以避免被法院认定为不存在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