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瑜珍律师
唐瑜珍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3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无锡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收脏罪) 量刑

作者:唐瑜珍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9次举报

《刑法修正案()(2006629)

第十九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2007511日施行)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7116)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修正案()》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关于本罪罪名,有观点认为可以保留过去已经习惯的罪名,即窝藏赃物罪、销售赃物罪等,再增加一个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经研究认为,根据刑法的修改,本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都已经扩大了,应对原有罪名进行相应的修改,窝赃销赃都是掩饰、隐瞒的手段,因此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应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唐瑜珍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思维敏捷,思绪清晰,尤其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公司企业治理法律事务、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7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取保候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