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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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合理条款律师成功维权

发布者:张海亮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7日|分类:工程建筑 |7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梗概:

种植草皮的老板朱先生给南北公司种植完草皮后,因南北公司对草皮养护不力,导致种植的草皮大面积死亡。按照朱先生和南北公司签署的合同第五条工程质量约定“如果朱先生种植的丹麦草出现干枯死亡,朱先生负责及时补种”之规定,现在丹麦草大面积死亡,朱先生有义务补种。但朱先生主张,这个条款是后来南北公司强行加上去的,如果不加入该条款,那么就连首期工程款也得不到。

案件事实:

2015年3月,朱先生和南北公司口头约定由朱先生为南北公司进行南北山水7-8标、办公会所、湖中别墅景区中绿化种植。朱先生自2015年3月21日开始施工,2015年5月15日施工完毕。其中丹麦草湖中别墅山上种植的总面积为18000平米,湖中别墅山上以外的部分种植总面积为13300平米,大叶黄杨种植30000棵,北海道黄杨种植3000棵。

2015年5月21日朱先生与南北山水就上述工程补签了《7-8标绿化苗木种植合同》,约定:甲方将南北山水7-8标、办公会所、湖中别墅景区中的绿化种植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南北山水7-8标、办公会所、湖中别墅景区中的绿化种植(不含养护)清单包括1、大叶黄杨0.5元/棵(平米),2.北海道1元/棵,3.丹麦草(湖中别墅山上)10元/平米,4.丹麦草(湖中别墅山上以外的部位)9元/平米。本条约定的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税金等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单价,否则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付款方式为进度款按约完成进肚量的70%支付,若未完成进度,进度款不支付,工作全部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完成后15各工作日内支付全款。合同第五条工程质量约定:如果朱先生种植的丹麦草出现干枯死亡,朱先生负责及时补种;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业主和甲方的监督和质量管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工期不顺延。

2015年6月1日,南北公司向朱先生支付了工程款6万元,未支付余款。

诉讼中,朝阳法院对合同约定的丹麦草种植区域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发现丹麦草长势不均,大多区域稀疏矮小,部分区域几乎全部干枯死亡。种植区域大多没有喷灌系统。

朱先生律师对策:

朱先生找到我们后,主要是询问这个不公平的补种条款因为是被迫签署的,能不能主张无效。我们经了解,朱先生没有当时被迫签署该条款的证据,如果贸然主张无效,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我们主张从以下方面考虑:

1、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南北公司认可种植的面积、并且南北公司当时认可种植的草的质量。朱先生称有跟南北公司经理通话的录音证据,我们建议赶紧整理文字材料、刻光盘固定下来。

2、其次,由于没有受强迫的证据,就不能贸然主张该条款无效。应从朱先生确实种植了丹麦草,种植完后对方也认可质量没问题,继而从种植丹麦草价格是不含养护的价格(这比市场价低很多)。在此情形下,既然不含养护,丹麦草死亡后,需要南北公司证明是因为种植有问题或者需要证明其养护没问题情形下,朱先生才要承担责任,否则就不应该承担丹麦草死亡后补种的义务。

3、朱先生和南北公司所签合同第五条第2项“丹麦草出现干枯死亡,乙方负责及时补种”条款,与双方所签合同第一条第1项“南北山水7-8标、办公会所、湖中别墅景区中的绿化种植,不包含养护”,是相互矛盾的。因为该合同版本为南北公司提供,应当作出不利于南北公司的解释。这种解释应为,南北公司或者向朱先生支付养护价格的种植费用,或者朱先生就只负责种植,如果需要补种,南北公司需要另外向朱先生支付费用。

4、本案的实质是,在朱先生依约为南北公司种植完丹麦草后,因为南北公司没有及时浇水、养护不利,导致丹麦草死亡,在此情形下,南北公司却不向朱先生支付施工款,企图将丹麦草死亡损失转嫁给朱先生,这属于严重缺乏诚信、恶意违约。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结语:

在坚持事实的真实性的前提下,在诉讼过程中,还要坚持法律上的真实,就是要能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找律师的必要性在于,能够得到专业的指导,并且律师从自身的法律素养出发,找到解决问题的多种可能性,并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解决方案,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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