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近健身房搞宣传
广告牌灯箱一开就是半宿
深夜亮如白昼
蚊虫也来凑热闹
实在让人难以安睡
广告牌灯光影响休息,业主提起诉讼
戴某系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业主,其居室、厨房与某健身房的经营场所相邻。健身房出于宣传需要,在戴某所在楼栋的西边外墙四楼墙面处,安装了带灯的广告牌,每晚18、19时许至次日凌晨许开启。
该广告牌灯光开启后,除能照亮健身房外,还能散射到戴某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戴某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戴某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广告灯箱,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戴某称广告牌灯光使其难以安睡,并导致其房屋外蚊虫数量激增,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妨碍。
不堪其扰的戴某将健身房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法院:健身房应承担排除危害的法律责任
一审宣判后,健身房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自由应当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界 本案中,戴某的房屋与健身房毗邻,若健身房的广告牌影响到戴某的日常生活,便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相邻所有人之间基本的容忍义务,这一规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团结、诚信、友善的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因此,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司法天平必须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自由与限制之间寻找最精准的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