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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能否申请再审

发布者:李林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680人看过

(1)对于已经生效的准予离婚的判决,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只要发生法律效力,基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随之消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已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的规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争议也可以申请再审。

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行起诉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是否准予离婚、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原则上应一并予以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九条关于“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规定的精神。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而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调解遗漏处理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应该按申请再审的程序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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