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W某某。
辩护人曾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4)第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W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W某某及其辩护人曾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W某某入室抢劫一案,依法量刑在十年以上,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成功辩护为普通抢劫,为其争取从轻量刑四年四个月。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W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至)。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对被告人W某某犯罪所得余款7433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