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林(曾用名王X),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林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王某林 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林及其辩护人曾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过程
王某林家属联系到曾莉律师,曾莉律师接受王某林家属的委托,担任王某林抢劫案的辩护人。曾莉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10余次前往都江堰看守所会见王某林。
抢劫罪系暴力犯罪,很难判缓刑,最轻的量刑区间是三至十年,最高可判处死刑。
曾莉律师接案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研究案情并积极与检察院沟通。
判决结果: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