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传飞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涉嫌 盗窃罪一案 缓刑 辩护词

发布者:薛传飞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665人看过

×-涉嫌盗窃罪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父亲的委托,指派薛传飞律师担任被告人朱×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检公刑诉[2016]×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现结合今日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涉嫌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综合本案案情,量刑时应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主动并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初中文化程度,平时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常年在外打工为生,案发前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此次犯罪是因被告人×生活窘迫且受人诱导,加上法律知识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且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被告人就主动、诚恳、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完全配合侦破案件,量刑时请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属于从犯,请求法庭考量其犯罪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年纪尚轻,且常年在外打工,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因受到同案×多次诱惑,最终导致失足犯罪,且财物均是李×直接盗取且联系销赃的,×在此次犯罪中仅起到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请求人民法院考量其犯罪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积极、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受害人造成的危害表示出深深的歉意,并表示要彻底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今天又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进一步表现了其彻底的认罪、悔罪态度。纵观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不论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今天的审判阶段,被告人×都是积极主动、诚恳的去面对、认识自身的错误,其一直自愿认错的举动更说明了其悔改的决心、并正在积极的改正错误,尽最大能力弥补自己的过错。沟通时被告人×也多次表示对家人的歉意。正是这种深刻的思想认识,让被告人决心彻×底改过。请法庭对上述事实予以考量,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后果较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盗窃行为系受人诱导,且盗窃次数仅为一次,盗窃数额较低,事后仅分到200元,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对此早已万分悔恨社会危害性小。据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家中母亲常年有病在身,现患有心脏病且长期以药物维持,不能受到精神刺激。被告人朱×和他父亲在不同地点常年在外打工,以此收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请求人民法院考量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六、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被告人×年纪尚轻且一直以在外打工收入为生,案发前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受人诱导下的一时失足,且涉案金额较小,案件整个过程仅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分到的赃款仅为200余案发后又能诚恳、彻底的自愿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此次犯罪是由于在残酷的社会洪流中,因一时贪图享乐、好逸恶劳头脑发热,加之其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犯罪之后的日子里每天无不是陷入深刻的悔恨与自责的情绪中去,一方面是对自己行为对受害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深深的反省,又是对含辛茹苦、已过花甲之年、且身有疾患母亲的无尽的愧疚辩护人诚恳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时适用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痛改前非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薛传飞律师

                                    二〇一六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