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和陈某是同学。2017年10月,李某生意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发微信给朋友陈某借2万元,并称自己一个月内定会归还。眼见李某如此着急,作为朋友的陈某二话不说,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李某转了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陈某借钱给李某虽然没有打借条,但是陈某和李某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记录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及多次催讨款项的经过,整套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贷及催款表意清晰。并且陈某可提供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对应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所有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确实存在。因此,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之一法院可以采信,李某向陈某借款2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由微信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文章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