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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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这月工资应该怎么支付?

发布者:黄杰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9日|分类:私人律师 |289人看过

         最近,有些单位和个人咨询这月工资怎么发的问题?有些单位只发底薪,有些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有些单位让员工自动离职,却不想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那么,这月工资到底怎么发那?看仲裁委的专家怎么说。

        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一下仲裁委在日常仲裁中背后的仲裁原则和逻辑思维。

       延迟复工期间,薪酬如何算?

   这个月对于HR来说,是最难计薪的一个月,没有之一。从1月31号到17号这十几天,每天的性质、计薪标准都大相径庭。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1月31-2月2日(延长假期):

      因新型冠状病毒爆发,国务院决定延长三天春节假期,其中2月2日星期日本就属于休息日,企业是不需要支付工资的;1月31日星期五属于正常上班时间,2月1日星期六为补上班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当前防控新冠肺炎,就属于在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这两天休息日用人单位是应当正常支付工资的。

   (2)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

    2月8日至9日本就属于休息日,是不需要支付工资的,如果这两天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2月3日至7日属于正常工作时间,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

         一:特殊行业且上班:

此期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与平时工作时间、计薪方式无异,上班就上班了,不得据此主张加班费;

        二、非特殊行业且不上班:

此期间不用上班。不上班,工资也是照常发放的。

        三、非特殊行且上班:

  在此期间上班又不能调休的,现在没有准确的定义,有些人主张应按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但从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我们还是偏向于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如果以上三个方面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超过8小时的,超过8小时的那部分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3)2月10日后(不复工或远程办公)

        一、决定不复工复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最长30日),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远程办公:也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表现,只要劳动者能够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足额支付工资。

      单位可否安排年休假折抵国务院延长的假期

     前面我们提到,此次国务院延长的假期属于在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是不能用年休假折抵延长的假期。

      另外还有两种特殊重叠情况在此说明一下,

     一、年休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

   年休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并不能直接抵扣,故劳动者如果是1月31日和2月1日休年休假的,不视为已休这两天的年休假,用人单位仍需安排或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在其他时间休两天年休假。

     二、产假、医疗期、婚丧假、探亲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

  产假和医疗期,是按照正常日历日计算,不因国家政策而改变假期,所以是不需要延长产假和医疗期。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医疗期应当从患病起至治病痊愈后。此期间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至于女职工享受的奖励假,因现在市仲裁委尚未对此作出明确指示,个人认为,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在国务院延长假期期间的工资,本质和女职工享受奖励假的待遇是一样的,故不需要延长

至于婚丧假和探亲假,因重大公共卫生一级应急响应,劳动者并未真正休这两个假期,待一级响应解除,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安排劳动者休婚丧假和探亲假。

      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能适度降薪么?

   适度降低,有些情况下是合理合法的。前面我也提及过,只要劳动者能够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足额支付工资,但是,有些单位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无法完成,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合理合法

      企业面临困境时,应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协商需员工签字确认,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

     对劳动者降薪调岗?前提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未协商一致不能强制降薪调岗,因现在仲裁案中尚未出现因疫情降薪调岗的仲裁,一般的裁决方向是只要降薪调岗不具有侮辱性的,一般都支持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建议企业在特殊时期应当慎重决定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待遇,个人认为,后期如果出现类似的仲裁案中,裁决方向应当会适当偏向于用人单位这边。

      员工被隔离无法正常走动,公司是否应对支付工资?

    上面我提到过通知文件精神,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此期间的工资。同时,通知中也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疫情面前,单位和员工都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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