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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救济途径判决有误,仲裁被中院依法撤销

发布者:黄杰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11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对仲裁结果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之分,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有些仲裁委员会在出具裁决书时,没有区分两者的特殊情况,造成裁决救济途径错误。

2、在收到裁决书后,用人单位要对裁决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属于非终局裁决的,应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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