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卞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吴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阳,江苏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男,汉族。
诉讼记录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王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阳,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加盟协议约定二被告授权原告经营XX品牌系列产品及技术,并由原告向二被告支付加盟费,该经营活动的性质应属于特许经营,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应系特许经营合同,被告系特许人,原告系被特许人。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两被告支付加盟费100万元,但两被告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故两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退还加盟费20万元的请求,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两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加盟费100万元,两被告已退还80万元,剩余20万元应继续退还。故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用,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签订的《加盟合同书》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20万元;
三、驳回原告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