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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在经济生活的利弊

发布者:胡洛铭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512人看过举报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在经济生活的利弊

格式条款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广泛使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缘于它的有利性。首先,格式条款可以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节省缔约的时间和费用。格式合同“简化了关于每个合同的内容谈判过程,清除了交易的范围不确定、交付有疑问的问题,以及因此而产生的适用有缺陷的、不准确的、不合适的法律规则的可能性,而且最终大大减轻了企业家们计和交易清理事务的负担”[2]其次,格式条款可以增进交易的安全,预先设定商业风险和司法风险,确定和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再次,格式条款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因为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法律不能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对其新的情况作出准确的规范或者规范过于抽象,利用格式条款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但凡事都有利有弊,格式条款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不可掩饰其的不足。第一,在格式合同关系中,合同相对人契约自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表面上看,合同相对人同意格式条款即为合意,体现了合同自由,但实质上,合同相对人的同意有可能是由于迫于格式条款制定当事人这一方的经济实力的现实,格式条款制定者单方享有了合同内容的自由。其次,格式条款制定者往往规定有利于自己的内容,特别是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由企业单方面制定,出于对自身利益保护,往往会利用格式条款的特征,制定出更符合自身利益,甚至“(向相对人)提示合同文件的当事人会极不公平地免除自己的一定责任,并因此而剥夺相对人在交易中因遭受损失或人身伤害而合理期待的赔偿”,[3]再次,格式条款的制定者还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不利于当事人的条款,这包括加重相对人的责任或者限制甚至剥夺相对人的权利。例如出卖人经常规定买受人在其所购货物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和修理,而不嫩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减少价款;或经常见到的就是“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规定。其用意就在于尽可能限制相对人的权利,家中相对人的责任,从而减少自己的责任。最后,格式条款的制定者还经常通过合同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风险的承担要根据当事人责任及其大小来确定,不能将风险完全置于一方,而另一方根本不承担风险。但是,格式条款制定者却可以根据自己主动权的优势,更多地把风险装置于相对人。例如,不合理地规定应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一律由相对人承担,而不作具体的考虑。我们认为,在20世纪以来经济的迅速发展带给了消费者更多的商品和服务,充裕了人们生活的同时,由一方经济实力强大一方势力单薄而且数量众多的原因带来的格式条款,有其自身的不平等性,并且,伴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严重的环境破坏、企业事故、缺陷产品至损和道路交通事故,也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几大的危害。消费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消费者运动,各国均成立了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文件也纷纷出台,从反对格式条款制定者利用特权加重相对人的负担以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出发,制订了规范格式条款的法律规章制度。

我国规定了相关的无效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可见,格式条款无效有以下始终情形。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故强制性规定。具有这新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二,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例如,一方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如果因本公司售出的设备造成损害的,本公司只赔偿设备本身的损害,不赔偿其他损害。”显然,这条格式条款免除了对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这显然不利于消费者,把责任大部分转置于相对人,是不合理的,属于无效免责条款。第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指定人的责任,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从我国《合同法》第40条就可以得知。单纯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条款制定人应当提请对方注意。而条款的指定人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的、不正当免除其现在应当承担的责任,则该条款无效。这一点,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里有所体现。它合理地规定了经营者因承担的义务,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履行的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等。[4]第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制定格式条款时,经营者就要尊重消费者平等地位,双方订立合同应出于自愿,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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