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升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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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保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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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出借,你需要保留什么证据?

发布者:唐升鹏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某某、杨某某2007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8日登记离婚。2015年4月22日,被告章某某向黄出具借条一份,其上载明:“今收到黄某某出借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7月21日止。(到期以实际还款时间为准)”被告章某某在借条尾部指定案外人沈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原告于同日向该指定账户转账1000000元,收到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一份。被告章某某在该业务回单背面出具收条一份,其上载明:“收到黄某某借款壹佰万元整。”后借款期限届满,二被告未偿付借款,遂黄某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律师起诉致法院

原告黄某某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75666.67元(按年利率6%,自2015年7月22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7日,要求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律师观点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章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章某某未偿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借款的偿付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章某某偿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5年7月22日暂计至2016年10月17日的利息于法有据,但其利息计算结果有误,依法予以调整为75500元,自2016年10月1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被告章某某、杨某某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已登记离婚,原告主张被告杨某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章步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黄志华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75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

二、驳回原告黄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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