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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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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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枞与方三民、陈桂强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6刑终1607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春茹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6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吴某甲、方某甲、陈某、杨某、蔡某甲、吴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许某结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上列十三名被告人犯罪未遂,均可以从轻处罚。上列十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上列十三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判决。

    上诉人吴某甲、方某甲、陈某、杨某、蔡某甲、吴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许某结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上诉人犯罪未遂,均可以从轻处罚。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各上诉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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