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未用于犯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017年11月,杨某应朋友要求,帮忙在杜某处购买50克冰毒。二人到杜某楼下后,朋友要求杨某上楼帮忙取其购买的50克冰毒。上楼后,因朋友未向杜某支付毒资,杜某要求先付款后给货。杨某与朋友取得联系,后朋友将毒资3500元通过微信转给杨某,杨某即刻便通过微信将该3500元毒资转给杜某。后,杨某将从杜某处取得的50克冰毒给了朋友。
2018年1月,杨某在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杨某帮朋友购买50克冰毒和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被起诉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同时到案的还有上家杜某。
案件开庭时,律师根据现有证据提出:对杨某帮朋友购买50克冰毒的行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朋友购买该50克冰毒后用于了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知道朋友有相应的毒品犯罪行为,同时,从现有证据看,李某也未在本次帮忙购买的行为当中获利,故,对杨某帮朋友购买50克冰毒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该行为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开庭后,公诉人对杨某帮朋友购买50克冰毒的行为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补充起诉,法院通知再次开庭后依法审理并判决,因杨某提供上家信息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家,依法认定为立功,对杨某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后对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