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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离婚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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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杨丽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16人看过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借款用途,但是借款人在使用款项过程中未经出借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时,虽然借款合同约定专款专用,出借人将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后,该笔资金已经脱离出借人控制,借款人对借款自行支配。合同虽约定借款用途,但借款人违反该条约定,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属于借款人与出借人对借款合同内容的变更,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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