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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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者:杨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701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基本案情:2007年2月8日,原告xxx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302.23平方米,总价为6504460元;合同对付款日期和房屋交付日期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为按日支付全部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延期交付房屋达401天。原告与被告对违约金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52165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利息28169元;三、赔偿租金损失336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入住通知书》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延期交房的事实,被告对延期交房没有异议,但以原告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过份高于其损失为由而要求对原告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后评估结果略低于原告的年租金336000元,但被告依然不同意支付违约金521658元。

法院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当事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延期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违约金过份高于租金为由要求降低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被告支付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52165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为比较典型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案件,虽然经评估原告要求的违约金高于其租金的数额(实际损失数额),但由于本案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被告做为开发商自行提供的打印文本的合同书即格式合同,原告无法对合同内容提出意见或进行修改,被告自行填写了违约金支付比例,应当认为被告已经预见到由于其违约而有可能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因此即使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其实际损失,法院依然支持了原告的违约金请求。因原告的违约金数额已经足以弥补了其租金损失336000元;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利息28169元为重复计息,相当于复利,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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