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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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

发布者:杨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221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易**诉孝感市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杨丽律师代理诉讼。现杨丽律师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

   这一事实从力天公司提交其与城建五公司签订的经建委备案的四份《劳务合同》的总价1512万元远远低于经城建五公司提交的该两公司签署的《分包工程(预)结算表》中90717990的合同价款相差75597990元,因此该两公司经建委备案的《劳务合同》并没有实际按其履行,他们履行的是20087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该合同内容除力天公司向城建五公司支付8.4%的管理费用 外,其余合同内容均与城建五从开发商取得的该工程的总包合同内容相同(原告提交证据一以及200878日力天公司与城建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城建五提交的《分包工程(预)结算表》等加以证实),况且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易明元进行了建设工程的施工、材料采购以及施工人员组织等,(原告提交证据四到证据六加以证实)也进一点证实该两公司实际履行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

二、北京城建*公司与孝感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孝感力天公司与易明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

   因力*公司与易**均不具有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因此城建*公司与力*公司以及力天公司与易**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

三、易**做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建设工程的施工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原告提交证据四到证据六、证据七加以证实),其应得的报酬受法律保护,被告力*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城建五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过程中,力*公司将本应由易明元采购的材料向第三方高价采购后要求由易**支付高额材料款,并从应当支付给易明元的工程款中扣除;及将应当由易**施工的部分工程再次高价转包给第三方后,高价转包的费用仍然要求从给易**的结算数额中扣除,从而导致易**对该工程施工了三年后,却处于亏损状态。力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保障实际施工人易明元的合法利益。

   城建五公司为证明其已经全部支付了欠力*公司的工程款即90717990元,除向法庭提交了《分包工程(预)结算表》证明工程款数额外,还提交了支付工程款的相差单据。而就在这些单据中却夹杂着大量数额的城建*公司向第三方采购材料的发票、城建*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意图以这些数额充当其向力*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显然这些证据明显带有凑数的目的,从而证明城建*公司与力*公司并没有结算完毕即城建五公司仍然欠付力*公司的工程款。在城建*公司违法分包而又尚欠工程的情况下,城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被告力*公司多次在庭审中提及的将违法行为解释为“习惯”,说明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长期从事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严厉惩罚。

五、力*公司欠易**的工程款没有结清。

关于孝感力*公司给北京市建委《报告》一事,原告已经提交经公证的证明加以证实其真实意义在于使力*公司免受建委处罚,而工程款并没有实际结清(即使依《报告》所述,劳务费已经结清,工程款依然没有结清,且本案也并非是劳务合同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祝兰清因挂靠于力*公司,因此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力*公司提交的《报告》中,力*公司的总经理张**居中调解祝兰清与易明元的纠纷,即工程款以祝**的名义向易明元支付,以证明祝兰清挂靠于力天公司。

综上,在城建*公司与力*公司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易**做为实际施工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力*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城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给易**工程款责任;祝**因挂靠于力*公司而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律师:杨丽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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