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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隐匿财产有哪些方式

发布者:高德仁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147人看过


一、债务人隐匿财产有哪些方式

1、债务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方式是比较多的,债权人发现有以下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方式是比较多的,例如,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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