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被告系朋友,2017年12月11日被告用微信称“新进了100台矿机需要资金”,提出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随后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供了上述款项,后被告向原告还款25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双方系投资关系,被告也答应过有投资收益,但原告投资后,融资方违约导致被告不能按期向原告返还投资款。被告同样有大额投资款没有收回,现缺乏还款能力,希望原告协商解决。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被告因自身需要资金,要求原告转账后。原告向被告提供资金后,被告未能偿还,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资金去向。故此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律师认为,原告用转账形式提供资金,被告却不能提供资金去向的证据,该笔款项被法院判决于法有据。双方这笔资金往来属于“投资”还是属于“借贷”,尤其本案涉及“投资矿机”时,很容易发生“矿机/虚拟货币投资理财”无效的情况,本案看似简单但是法律适用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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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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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臧X民事申请再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