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军:“丑男”泡酒吧遭拒的法律思考
【索引】
时下,歌厅、酒吧、迪厅是一些年轻人喜欢光顾的场所,可对于24岁的樊平(化名)来说,这些门槛却让他心生寒意。上个月,他和朋友去酒吧聚会时,门口保安对他表现冷漠地说:“你长得太难看,进去会影响其他顾客的雅兴。”原因是他的那张曾被烧伤的脸。(据报道)
【看法】
观点一,酒吧的做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因为从酒吧的角度来看它最终是为了追求利益回报,基本来酒吧消费的顾客都是为了放松心情,寻找开心,然而因为一些“特殊人群”的自身因素导致影响酒吧的生意,酒吧拒绝这些人群也是对的。想想看,如果不进行拦阻,那些白天在街上乞讨的人群也能入内的话,会是怎么的场面?再说,酒吧是一个单独的个体,想不为谁服务,就可以不为谁服务,这不可争议。
观点二,酒吧的做法不可取。虽然说从经营者角度讲,经营者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开设的娱乐场所,而人们来这里消遣是为了放松心情。作为消费者,是有权进入的,因为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只要是合法经营的营业场所,消费者就有权选择进入或不进其场所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如果经营者仅仅以盈利为目的,而不考虑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我相信这样的经营方式也会逐渐被淘汰。
【评析】
酒吧的做法侵犯樊平的一般人格权,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当面赔礼道歉。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酒吧当众拒绝因为长得丑的消费者樊平,让其自尊受到伤害,其人格平等、人格独立权同时也受到侵犯。樊平有理由、有依据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再说,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樊平进入酒吧进行消费,是行使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权的正当行为,有权进入,而酒吧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拒绝樊平进入酒吧,并且拒绝告知其真实原因,是对樊平消费自由权的侵害。
毫无疑问,酒吧的这种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是人格尊严。是违反法律的。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公民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文/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