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司法实务中,工伤保险待遇维权的程序。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结合广西各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维权的途经如下:
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向社会保险行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经审查后,有三种结果:一是受理,二是不受理,三是不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让申请人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根据不同的结果,再采取不同的维权途经。(略)
受理后的程序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可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二审—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省级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工伤待遇一审—工伤待遇二审—法院强制执行。
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劳动仲裁—劳动关系一审—劳动关系二审—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待遇维权的程序,恐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最复杂的程序,其直接的后果,就是给维权人带来巨大的维权成本,包括财务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工伤认定前,是否要通过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1、案例。2018年6月13日,陆某入某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签订了入职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上述材料陆某没有)。公司通过对公帐户发放工资,并在备注栏里注明“工资”。2018年 10 月 30 日,陆某在快下班时洗澡后,躺在值班室的床上,接班人员接班时发现陆某情况不对,报120,经抢救无效,陆某死亡。陆某死亡后,陆某家属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公司支付2万元丧葬费,其余的通过司法途经解决(协议中有“我公司职工”字样)。陆某家属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陆某还在另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劳动者不能同时有两个劳动关系。人社局要求陆某家属先提起劳动仲裁,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述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依据?
(1)、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其他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此复。2009年7月20日
在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责任并不要求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具体到本案的法律规定: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实际操作流程。在目前这种现实状态下,我们律师该如何应对?
三、对工伤认定不服,是否要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工伤认定的两种救济途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2、行政复议的现实状况。
3、对工伤认定不服,是否有必要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复议有可能提高案件管辖级别)
四、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否必须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案例。
案例一:某某公司承建了某动力公司建设工程,某某公司将该项目工程中的锅炉受热面安装承包给杨某某。邓某某是杨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招用的工人,2019年8月30日,邓某在锅炉施工现场施工时被砸伤。
邓某某伤后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裁决:邓某某自2019年5月28日起与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二判决,公司与邓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邓某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二法院都维持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二:某某水泥砖厂是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罗某将砖厂承包给李某,黄某是李某聘请的工人。2018年10月10日,黄某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水泥砖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二法院都维持人社局决定。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碰到这类案件时,对案件的性质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处理好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五、有了工伤认定的决定,是否一定能得到工伤赔偿?
1、案例。
案例一:2011年元月1日,某某运输公司与韦某某签订了《客运承包经营合同》,韦某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大客车挂靠在某某公司名下经营。韦某某聘请黄某某为驾驶员。2011年2月22日,黄某某驾驶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某某运输公司为黄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2011年5月18日,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黄某某属于工伤。2012年2月1日,黄某某向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伤赔偿。仲裁委支持了黄某某的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及再审,均不支持黄某某的请求。理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二:,周某某是南宁某某电力公司的职工,2017年的某天,在灵山县高空作业时掉下受伤。电力公司向灵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灵山县人社局认定周某某为工伤。电力公司在南宁市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但事故发生时,电力公司欠费。因工伤保险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周某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不支持周某某的请求。理由:周某某的工伤决定不是由属地的人社部门作出。周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向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法律规定。
(1)、第一个案例的法律规定。
最高院[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该答复认为: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营运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我方引用的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法院引用的法律规定)
(2)、第二个案例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办理这类案件,律师该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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