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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减轻处罚----刑辩成功案件之五

发布者:胡兆富|时间:2023年03月13日|19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6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合伙收购梁某某种植在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某村的一片桉树林。二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打算冒用之前办理的其他区域的木材运输证。后黄某某雇请刘某某等人上山砍伐林木,并雇请司机赵某某运送桉木。后被查获。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为巨尾桉,采伐面积0.34公顷,林木蓄积量61.4立方米。2015720日,公安机关打电话给黄某某,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5723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824日被逮捕。

办案经过:

无巧不成书,我刚办理完钟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他的同村人黄某某就因滥伐林木被刑事拘留。由于钟某某一案,本律师尽心尽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于是,钟某某又将本律师介绍给了黄某某家人。由于有钟某某一案的良好效果,黄某某的家人很快委托我作为黄某某的辩护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后,我马上会见了黄某某。会见时,黄某某告诉我,他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请人采伐林木的事实。同时,他还告诉我,2009年,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218日刑满释放。根据初步得到的信息,我向黄某某分析本案的初步办案思路。黄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我们力争减轻处罚;由于黄某某在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罪,其行为构成累犯,依法要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黄某某一案与钟某某一案的基本犯罪事实差不多,如果黄某某不是累犯,可以朝适用缓刑这个方向努力。既然判决缓刑这一条路走不通,只能向其他方向努力。由于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不能详细了解案情,具体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案还不能确定。我将自己的上述意见同黄某某沟通交流,黄某某对我的办案思路予以认可。会见结束后,我将有关情况向黄某某家人进行通报。会见后,我同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为黄某某申请取保候审,申请没有被公安机关批准。不久,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得知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我及时到检察院阅卷。通过阅卷,得知黄某某滥伐林木的数量巨大,鉴定机关不具备法定资质,其他案情与之前了解的差不多。熟悉案情后,我形成了最终的辩护方案:辩护的重点是黄某某一案中,鉴定机关不具备法定资质,其作出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经废止。在滥伐林木类案件中,对滥伐的面积林木蓄积量等专业性问题,都要通过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而广西公安机关基本上是委托林业公司进行鉴定,而林业公司没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司法鉴定的资质证书,按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其作出的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在当时,整个广西,对林木蓄积量这个专业性问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关,没有一家。这就使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比较尴尬。林业公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不委托林业公司,滥伐林木的蓄积量等专业问题又不能得到解决。为解决这一问题,当地的实际做法是:侦查机关委托林业公司鉴定,解决林木的蓄积量等专业问题,法院审理时,如果辩护人不提林业公司的资质问题,法院不主动审查;如有辩护人提出这一问题,法院也不接受。本案中,黄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按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虽然有自首的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他是累犯,依法要从重处罚。黄某某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很大,其要获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能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其减轻处罚。而要做到这一点,唯一的突破口,就是林业公司的司法鉴定资质问题。开庭前,我将自己的辩护重点同黄某某及其家人交流,他们同意了我的辩护思路。开庭时,我围绕上述辩护方案展开论述。庭审后,公诉机关对林木蓄积量问题,委托同一家公司作了补充鉴定,但司法鉴定资质问题仍没有解决。再次开庭,我再次重申自己的辩护观点,并表示,如果法院采信林业公司的鉴定意见,我们将上诉,如果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将申请再审,直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庭审后,就该问题,主审法官和我交流了几次,讨论了司法实务中面临的困境。我表示理解,如能对黄某某减轻处罚,我会同黄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劝他们不上诉。最终,法院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办案小结:

判决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及家属都非常高兴,非常感谢我,我自己也非常开心,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好的效果。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定要仔细研究案情,熟练掌握案件事实,根据不同的案情,制定不同的办案思路。本案和钟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基本事实差不多,不同的地方有两点:钟某某没有自首的情节,黄某某有自首的情节;钟某某不是累犯,而黄某某是累犯。正是由于这两点,导致两案的辩护重点完全不同。在钟某某一案中,我们的辩护重点是对钟某某适用缓刑,一切辩护工作围绕它转,因此,对林业公司的司法鉴定资质问题,我们没有较真,以免给法官留下特别的印象,从而影响适用缓刑。而在本案中,由于黄某某是累犯,不可能适用缓刑,而从以往的办案经验可知,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多数是从轻处罚,很少减轻处罚。而本案中,林业公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确实是一个令法官头疼的问题。因此,本案的辩护重点,就是林业公司的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的问题。对该问题,我们力争,迫使司法机关第二次鉴定。虽然,法院最后没有采纳我的该辩护观点,但在最终量刑时,法官应该考虑了该因素,减轻处罚黄某某,从而达到了我们的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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