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若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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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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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治教育公开课

发布者:田若尘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4日|分类:求学教育 |770人看过

  学习不忘学法 做事务必守法

  同学们:

  大家好!我非常荣幸也很高兴能来到刘老庄中学,给同学们上一堂法制课。今天跟同学们谈的主要内容是与青少年犯罪有关的话题。题目是《学习不忘学法 做事务必守法》

  同学们都知道,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但可能不了解我们律师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伟大工程中也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职责。淮阴区法院开展少年审判工作已经开展了20多年,我们也一直配合他们工作20多年。在这20多年里,我们从事青少年犯罪辩护的律师们,除了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辩护之外,更认真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政策,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认真办理好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法官们有效互动,在惩罚青少年犯罪的同时,加大教育感化力度,成功地挽救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使他们重塑信心,抬起头来重新做人,有的还考上了大学。我们律师经常走进学校、走进社区、走上街头,向广大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介绍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在全社会形成关爱青少年、理解青少年、保护青少年这一良好氛围而不懈努力!

  一、未成年人犯罪状况

  近年来,虽然国家和社会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然而,未成年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逐步出现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暴力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

  一是犯罪年龄低龄化,数量增长明显。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犯罪年龄低龄化,是近几年表现出的一个明显特点。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特别是中学生,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在这里有必要给同学们解释一下犯罪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受到刑法处罚的最低年龄为十四周岁。从我们审理案件的情况看,有的未成年人7、8岁就开始小偷小摸,而且这种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1件54人,在校生2人;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8件58人,在校生11人,2012年审结45件,65人,在校生6人,以上数字反映的只是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具体数字,仅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不在此列。

  二是暴力犯罪明显。2010年我院审理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件共9件12人,2011年受理同类案件10件27人,2012年14件28件,案件数和参与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参与犯罪人数翻了一番。

  三是侵犯财产性犯罪多。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主要以侵财型为主,2010年为例,全年审结未成人犯罪案件41件,其中盗窃14件,抢劫8件,诈骗3件,合计25件,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62.5%。而2011年我院审理未成年人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性犯罪案件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就达到了65.8%。2012年22件26人。

  四时激情犯罪多。临时起意,想干就干。

  下面我介绍一下近年来我们淮阴区发生的几起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犯罪原因分析

  蒋某在上学期间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后因学习成绩不好,念至初中一年级无心读书而辍学,便在常州、苏州、淮阴等地打工,平均月工资收入2000元左右。其父母均是农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蒋某不劳而获思想严重,平时追求个人吃喝玩乐并沾染上赌博恶习,难以自拔。随后蒋某采用撬锁等手段,在淮安市淮阴区、苏州市相城区境内盗窃作案10起,盗窃现金、手机及购物卡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9680元。所盗赃款均被其赌博、吃喝等挥霍殆尽。因其犯罪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介绍盗窃罪有关理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及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未成年在校学生,如果不将精力放在学习上,过多关注自己吃穿,对物质的占有欲往往超过了家庭经济条件的承受力,一旦他们的物质追求在家庭或者其他正常渠道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冲破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想方设法开辟自己的所谓财源,来满足自己追求享受、爱慕虚荣的心理需要,这样就诱发了他们的贪财动机。又因为少年认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较差,而内心的贪财动机又得不到及时调节和健康引导,就会恶性膨胀,造成心理畸形,最终导致犯罪。据蒋某交待:开始他只想偷一次还债就不干了,可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尝到甜头,金钱的诱惑太大了,他抵挡不住,而且每次作案前都下决心,再干一次下次绝不再干,但一次又一次的收不住,同时每次作案前都有一种侥幸心理,总认为自己手段高明,不会被人发现,就一次又一次的偷窃,开始偷人东西的时候还觉得紧张害怕,担心被人发现抓起来,但渐渐的这种正常的心理消失了,是非观念淡薄了,他在法庭审理时交待,案发前段时间,一天偷不到东西心里就难受,手就痒,蒋某就是这样因爱慕虚荣导致犯罪,法庭教育时他后悔莫及,痛哭流涕说我是拿青春赌了明天。

  被告人洪某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小营转盘附近无辜被张某等人殴打,洪某挣脱后,打电话纠集其结拜兄弟刘某带人带刀过来打架。此后,被告人张某等人对洪某实施殴打,张某还在电话中挑衅刘某过来斗殴,后张某、刘某分别纠集多人持刀进行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这个案例用小品里的话总结,就是“冲动是魔鬼”。如果洪某被人殴打后能及时报警,后来的事情就不会发生。

  我们在座的各位同学要从这个案子中吸取教训,首先,要加强自我修养,学会忍让克制,不要一时冲动酿成千古遗恨。其次,不能与社会上有劣迹的青少年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结“拜把子兄弟”,有预谋地进行团伙犯罪。

  一天下午6点多,被告人孙某、邵某到本区一网吧内,因为身上的钱不够包夜的,孙某提议找小孩敲点钱用用,如果不给钱就打,随后孙某、邵某持棍棒相威胁、殴打一未成年人,并向其索要钱财,抢得现金人民币70元,后孙某、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现在的孩子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父母对子女总是百依百顺,让独生子女成了家庭的“小皇帝”。在家庭经济无来源或不充足时,那些被娇惯的孩子便以非法手段在外“捞”钱,再加上几个人一聚合,就更容易违法犯罪。

  二、介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同学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工作,1999年11月1日制定并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因此,我们所有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应该接受预防违法犯罪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在这里,我要向同学们介绍一个法律概念: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可能在座的各位同学要说,我们相信你讲的是真实的案例,但与我们有什么关系?我们都是好学生,都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之才,怎么可能与犯罪相联系?的确,在全区所有在校生中,违法犯罪的学生是少数,但是多年来在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确有重点中学的学生,有的曾经是学校的三好学生,他们本应在校园读书,在父母身边享受天伦之乐,如今却沦落成罪犯,这一严峻的社会现实引起了司法工作人员、家长、教师及全社会的担忧和反思。这里就涉及到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素质、人际关系、价值观、人生观、心理健康等问题以及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是否健全的问题。作为法官,每看到一张张稚嫩的脸出现在法庭的被告人席上,我们的心情就十分沉痛。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学生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遗恨终身呢?

  (一)自身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哥们义气严重,是在校生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有的同学碍于同学情面,怕伤害同学之间的感情,有的出于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还有的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对老师的教育产生反感,认为老师约束了他们的自由,从而与老师对着干,这样做的结果破坏了校纪校规,轻则被学校处理,重则导致犯罪。好多学生平时自由散漫惯了,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自认为自己不会犯罪,殊不知平时有不良行为的人在外界一旦有诱因时就会引发犯罪,不良习惯就是产生违法犯罪的温床。因此,在座的各位同学一定要克服平时的一些不良习惯,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服从老师、家长的管理。

  2、对事物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未成年人因社会经验少、认识上偏重于直观和感觉,因而对是非难以分辨清楚。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充分说明周围环境对一个人的成长能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与品行不良的人交往,久而久之,慢慢就会被同化。

  (二)社会原因

  近年来,港台影视片、外国影视片就互联网中所渲染的色情、恐怖、暴力等等情节,经营性的书摊充斥校园周边,宣传的误导,使青少年中滋生了贪图享受,追求吃喝玩乐,导致有相同想法的青少年聚集在一起走上犯罪道路。(当年的古惑仔)青少年,尤其是十五、六岁的学生可塑性强,处在危险年龄段,辨别和自控能力差,受社会阴暗面影响,欣赏哥儿们义气,受劣迹青少年的勾引,干坏事胆大妄为,事后又后悔莫及。

  另外,目前网络中的“黄、暴、邪”等内容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主要表现在:(1)黄色网站诱发未成年人性犯罪,有些学生因为受黄色网络内容引诱,不能自拔,便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实施强奸犯罪。(2)借网上交友实施犯罪,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受骗的特点,进行诈骗、强奸、抢劫等犯罪活动。(3)许多网吧现已成为上网的在校生受到侵害的地点。由于许多不良青少年整天混于网吧,将抢劫、盗窃等违法手段获取的绝大多数财物,用于网上消费,因而许多在校生在网吧内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或者不良少年的侵害。被告人赵某系在校学生,2010年5月30日下午,赵某伙同鞠某、相某等人到渔沟镇渔沟街“小零点”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学生吉某带至附近没有人的地方,赵某在相某的指使下与相某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用铁质伸缩棍殴打吉某,后抢得现金46元。经鉴定,吉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最终相某、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另一案件被害人刘某年仅10岁,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2010年4月4日晚11时在一网吧上网时被三名被告人强行带到附近的广场上,采用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抢劫600元。试想一下,如果我们不去网吧,犯罪分子就没有可乘之机,我们的身体既不会受到伤害,钱也不会被抢走。(4)网络虚拟内容腐蚀未成年人的心智,导致许多在校生荒废学业。未成年在校学生缺乏必要的是非判断能力,同时自我约束能力偏弱,好奇心强,极易沉湎于网络游戏中,不能自拔,长此以往,逐渐排斥和脱离原有的生活环境,最为直接的表现就是荒废学业,闲散于社会。(5)直接导致上网成瘾,诱发网络性心理障碍。这种心理障碍的典型表现是:情绪低落,没有愉快感或兴趣丧失,生物钟紊乱,食欲下降和体重减轻,精力不足,自我评价能力降低,思维迟缓,社会活动减少,有自杀的意念和行为,而且长时间上网使未成年在校学生中断了与外界的联系,导致人际关系淡化,严重的会患自闭症,这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是非常不利的。

  (三)家庭教育原因

  1、家长过分溺爱,一味娇惯,使子女的欲望不断升级,一旦不能够得到满足就可能导致实施犯罪。2、家庭教育的错误引导。有的父母一贯好逸恶劳,不务正业,贪图享受,往往表现出举止不端,品行不正,素质低下,自身形象差,客观上不能为孩子当好“第一教师”,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不良品行的影响。3、有的父母忙着赚钱养家糊口,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听之任之,未能有效承担起管教责任。有的管教方法粗暴,动辄打骂训斥,严重地挫伤了孩子的上进心、自尊心,这些父母认定“棍棒底下出好人”的歪理,信奉“不打不成才”的古训,对待子女的态度简单粗暴,看到子女哪一方面不顺眼就拳脚相加,使孩子体会不到家庭的温暖,从而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三、中学生如何预防违法犯罪

  同学们,刚才我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向大家介绍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大家听了以后一定在心灵上有所触动。那么,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究竟该怎样预防违法犯罪呢?

  首先,我们中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我们知道,一个人如果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如果你有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一定要引起重视:(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下面,我就给同学们讲一讲为什么不能有这几种不良行为。

  (一)旷课和夜不归宿

  未成年学生无故旷课,不仅家长很难掌握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学校也不能充分发挥其教育管理职能,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这部分未成年人会逐渐走上犯罪道路。如:一起抢劫案,六名被告人全部是我区某学校的学生,其中最大的17岁,最小的仅15岁。他们经常一起逃学、旷课,在社会上游荡,出没于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没有钱,就结伙在游戏厅、学校门口抢劫中、小学生财物。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竟然抢劫作案四起,抢劫的赃款全部用来玩游戏、上网等,最后,这六名未成年人均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因此,同学们要珍惜现在的青春时光,努力学习,不能因为自己成绩不好,就丧失了对学习的信心和兴趣,形成旷课、逃学的恶习。

  现在,很多中学实行寄宿制管理,同学们上完晚自习后就在宿舍睡觉。这种管理模式一方面能够锻炼学生的自理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安全。但是,近年来发现,有部分住校学生晚上夜不归宿。这也是一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袭击的对象,而且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也容易上坏人的当。如我们审理的李某、张某抢劫案,被害人小钱是某校学生,平时学习成绩不好,喜欢上网,有时甚至是通宵泡在网吧里。一天夜里,他从网吧出来,一个人走在回宿舍的路上,忽然从路边的树丛中窜出两个人,就是罪犯李某和张某,他们对小钱实施了殴打,抢走了几十元钱。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或者很晚才回宿舍,很容易成为坏人的侵害对象。

  (二)携带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等。携带管制刀具容易滋生寻机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产生恶性犯罪的原始起源。如我们法院审理的一起校园故意伤害案。陆某是我区某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较好,但平时喜欢与校外无业人员交往。2009年12月14日早晨,陆某在学校教学楼倒垃圾时,与同学周某发生纠纷。当日下午1时许,陆某持刀到该中学男生宿舍将周某腹部戳成重伤。之后,陆某带周某到医院救治后畏罪潜逃,4天后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陆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学们,你们当中是不是也有人喜欢刀具呢?是不是也有的同学将刀具带在身上为了所谓的“防身”呢?你们千万不要有这种想法,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并不成熟,如果一时冲动酿成大错,那可就追悔莫及,遗恨终生。

  (三)打架斗殴

  打架斗殴,一般是指行为人两人以上,或单打独斗,或结成帮派、团伙打群架,从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段,未成年人必须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有些女孩子也加入了这一行列,今年1月24日下午1时许,福建连江城关,初二女生小晶被6名女同学拉进巷子,殴打了近45分钟。旁边还有男生用DV拍录,之后被上传到网吧的局域网上。视频上,6名女孩不停地嬉笑,甚至对着镜头做鬼脸。广东也发生了女生群殴同学并扒光同学衣服的事件。我们不禁要问:现在的中学生怎么了?青少年犯罪,尤其轻微犯罪,在犯罪早期应该及时处理,控制,采取特殊措施,切断犯罪源,才能有效制止再犯罪。今年我们审理了一起在校生聚众斗殴案。2010年12月28日17时,某校学生张晓某、陈某在学生食堂准备吃饭时,因琐事与学生徐某发生口角。饭后,徐某回男生宿舍,告诉同学可能会有人来打架,其他同学都答应到时帮忙。被告人张晓某、陈某随后到宿舍找徐某,张晓某将徐某强行拽到走廊时,徐某的同学便出来围观。被告人张晓某看对方人多,就让陈某下楼喊人支援。陈某立即下楼纠集被告人姚某、张政某等6人,准备上楼支援张晓某。后姚某持砍刀、杨某带3根铁管上楼,其他人也跟随上楼。被告人张晓某先动手殴打徐某,徐某同学上来拉架,亦遭到被告人张晓某、陈某等人殴打。杨某分发给张晓某等人各1根铁管,徐某的十余名同学见对方持械斗殴,亦与对方混打在一起,打架持续数分钟,有三名学生都被打成轻伤。最终,这些持械并纠集多人进行聚众斗殴、或积极参加斗殴的人全部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判处刑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所谓“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携带器械且主观上有使用的企图但实际未使用的。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所以,我们中学生在平时的交往当中,应当互相谦让、和睦相处,不能因为一点小事就出手打人,更不能纠集别人特别是社会上的人到学校来打架。否则,本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家长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

  这是指有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财物。如果未成年人的这种行为不及时得到矫正,则非常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据我所知,有的高年级同学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学习文具、书包、饭卡发展到向其他同学要钱,当同学的钱物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就发展为抢劫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具有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持枪抢劫、入户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情节的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同学们中有人有这样的行为,我奉劝你们以后不能再干这样的事,这条高压线千万碰不得。

  (五)偷窃

  偷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不大,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行为。如果忽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任其发展,则会助长行为人的气焰,偷窃数额也会越来越大,最终走上盗窃犯罪的道路。在我们处理的在校生盗窃案件中,有的同学平时见其他同学的钢笔或是文具图案好或是自己喜欢,就趁人不备将他人的物品收到自己的书包内带回家,绝大多数都是从小就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以至于不能自拔,终于发展为不满足于小偷小摸,开始偷数额较大的财物,最终走上盗窃犯罪道路。所以在这一点上,同学们一定要防微杜渐,要记住:别人的东西,未经允许不能拿。

  (六)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

  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差,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容易受不健康的文化制品的腐蚀而诱发犯罪。这方面我不想多说了,但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不是没有这样的案例。所以,我们要坚决向这些不健康的东西说:不!并要自觉抵制别的同学看、听、说。

  (七)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中对未成年人影响较大的是游戏厅、网吧。在这些娱乐场所中,共同的特点是空气污浊、声音嘈杂、人员复杂,充斥着大量不健康的娱乐项目,容易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在这里我想重点说一下网络,网络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对于我们查找有关信息、有关资料既方便又快速,但同时网络上还存在着大量的色情、污秽、暴力的东西,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你们不能完全区分它的好坏,稍有不慎,就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只有正确的使用网络才不会被伤害。我还想提的就是网吧所引发的犯罪。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网吧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网络游戏会使人丧失积极向上的意志,始终沉迷于虚幻的世界不能自拔,也会导致青少年因无钱上网去偷、去抢。除此之外,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养成了未成年人不正确的消费习惯。这些场所开办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游戏厅、网吧的老板主要是从未成年人身上赚取金钱。我不相信有家长专门给孩子钱,鼓励他们去这些场所娱乐,所以未成年人到这些地方娱乐的花费就得自己去准备,那怎么去准备呢:有的省下了买文具的钱,有的饿着肚子省下了午餐费,还有的以学校收取各种费用为借口向家长骗钱。对这些娱乐场所的依赖性越大,就越感觉到钱不够花,因此有些人就会铤而走险,依靠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金钱。我曾经审理过一起抢劫案。某大专院校六名在校生因沉迷于网络游戏,家长给的零花钱都被上网打游戏花光了,又不敢再向家长要钱,几人便合谋抢劫。一天深夜,六名被告人携带西瓜刀至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黄河广场,赵某、刘某以黄河桥下有朋友找为借口,将过路人骆某诱至黄河桥的桥下,六名被告人一起对骆某拳打脚踢,期间,孙某用刀背砍了骆某后背一下,赵某用刀背砍了骆某腿部一下。六名被告人共抢得现金人民币70元和价值人民币540元的手机1部。所以,我在这里要奉劝同学们,不要去网吧和游戏厅,一旦玩网络游戏成瘾,往往就会深陷其中、难以自拔,最终自毁前程。

  (八)吸烟和早恋

  吸烟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全世界每年因吸烟死亡达250万人之多,烟已经成为人类的第一杀手,远远超过了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自觉养成不吸烟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仅有益于健康,而且也是一种高尚公共卫生道德的体现。今年5月1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该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可现在却有不少未成年人在背着老师和家长偷偷地吸烟,他们以为会抽烟意味着自己长大成熟了。其实对于12岁到18岁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青少年,身体内部的各个系统、各个器官发育还未成熟,比较娇嫩,因而对有害、有毒物质的吸收相比之下比成年人更容易吸收,受的毒害会更深。有的同学会很不以为然,认为吸烟和犯罪没有什么联系。你们错了,在我们接触的案件中就有未成年人因吸烟成瘾,而有没钱买烟,最后发展到盗窃和抢劫的例子。出生于1993年的孙某,6岁时母亲去世,平时与爷爷奶奶生活,因为成绩不好念到小学五年级不上学,后来学会了抽烟,年仅15岁就盗窃2次,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执行。2009年5-9月期间,年满16岁的孙某因没零花钱买烟抽,就采用翻墙入院、砸窗入室的手段盗窃19起,盗窃香烟4条及手机、现金等物品,合计人民币2.6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我在这里提醒同学们,一定不要染上吸烟的坏习惯。

  早恋现象在中学虽然不普遍,但是也有发生的案例。其实未成年人早恋多半是出于好奇心和虚荣心。但它的危害却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了自己的学习,也败坏了学校的风气,严重的还可能发展成为犯罪发生的原因。同学们,现在正是你们长身体和为将来打基础的时候,一定要把精力放在学习和增长才干上,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和异性同学的关系,不能将同学间正常的友情误认为是互有好感、是爱情。如我院审理胡某强奸案。胡某系某中学初三学生,平时与女同学王某交往密切。2009年3月29日中午,在自己家中为同学过生日时,趁王某醉酒后熟睡之机,对王某实施了奸淫。最终胡某被我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批判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同学们,你们现在的学习生活是幸福的,前途是光明的,大家一定要珍惜。希望你们能够积极学习《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警惕和杜绝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做一个思想健康、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二、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

  同学们,刚才我给大家讲了如何预防自身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下面,我要给大家讲讲如何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抵制别人对自己的不法侵害。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我们不提倡你们未成年学生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地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先保护好自己,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不要蛮干,要学会用拨打“110”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或者同学正在遭受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我们既要克服害怕对方报复,干脆自认倒霉的错误思想;又要杜绝咽不下这口气,私下找人报复的错误做法。总之,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我保护,而不能用个人感情代替政策、法律。2006年10月2日13时许,一名30岁的被告人张某(女),在淮阴区西宋集镇开往淮阴的专线车上见到素不相识的13岁中学生戴某,到淮阴区汽车北站下车后,张某主动与戴某搭话。在了解到戴某的家庭情况后,张某遂产生将戴某带到南京以向戴家人要钱的想法。随后,张以戴某父亲与人抢劫分赃不均、现有人要将戴父带到南京并以戴某做保障为借口,将戴某哄骗至南京并暂住在南京市鸿兴达酒店。当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打电话到戴某家,要求戴家第二天付给8万元人民币并不许报警,否则戴某将有危险。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又多次打电话到戴家威胁。其间,被害人戴某乘被告人外出之机经与家人电话联系并得知自己被骗后即离开酒店到当地公安机关求助,后淮安警方在南京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第三、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违法行为的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们,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们,千万不能参与违法活动,因为你一旦到了违法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也都助了威,人多势众,客观上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按照法律规定都构成共同犯罪,只是在判刑时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同学们以后如果碰到这类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今后如果不幸遭遇了不法侵害,千万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也要智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人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三、结语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将来要担负起建设祖国的重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青少年的教育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在文化学科上,更要在其他方面提高综合素质,为把自己培养成为复合型的人才作好充分的准备。因此,我们开展法制宣讲活动,目的是向同学们宣传法律常识,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自觉抵制和有效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刚才,我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向大家介绍了我们中学生应该如何预防违法犯罪、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今天的宣讲时间虽然只有一个小时,但我希望同学们能从我所讲的内容中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明辨是非、冷静地观察周围世界,对是与非、美与丑、善与恶都要有自己正确的见解,做事三思而后行,自觉遵纪守法,努力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塑造健全、高尚的人格。

  最后,祝同学们身体健康、学习进步、快乐成长!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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