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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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牛高校律师代理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15人看过 举报

2026-08-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于2015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600万元。徐某甲认缴出资480万元(占80%),徐某乙认缴出资120万元(占20%),出资期限至2018年3月16日。2023年7月24日,法院裁定受理万某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审查资产时,发现无法接收财务账册及银行账户信息,且各被告未按期缴纳出资。为维护合法权益,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甲补缴480万元,徐某乙补缴120万元。后于同年10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将两人补缴金额对调以符合实际认缴比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辩称,公司章程约定认缴出资时间为2018年3月16日前,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未缴纳出资,诉讼时效应从2018年3月16日起算,故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则主张,诉讼时效应从2023年7月24日法院裁定破产清算之日起算,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徐某甲、徐某乙未举证证明已实缴出资,故要求其分别缴纳480万元和120万元出资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针对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公司缴纳出资款480万元;徐某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公司缴纳出资款120万元。案件受理费5.3万余元,由两被告按比例负担。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价值】

本案中,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牛高校律师与游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律师精准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及《企业破产法》,明确指出股东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力驳斥了对方观点。同时,律师在破产程序背景下,迅速梳理公司财务账册缺失的复杂局面,准确界定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合理调整诉讼请求以匹配实际认缴比例。庭审中,律师逻辑严密、证据组织扎实,成功促使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系于2020年7月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由具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知名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4000********65
  • 擅长领域:破产清算、改制重组、法律顾问、兼并收购、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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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4000********65 破产清算、改制重组、法律顾问、兼并收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