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于2015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600万元。徐某甲认缴出资480万元(占80%),徐某乙认缴出资120万元(占20%),出资期限至2018年3月16日。2023年7月24日,法院裁定受理万某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审查资产时,发现无法接收财务账册及银行账户信息,且各被告未按期缴纳出资。为维护合法权益,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甲补缴480万元,徐某乙补缴120万元。后于同年10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将两人补缴金额对调以符合实际认缴比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辩称,公司章程约定认缴出资时间为2018年3月16日前,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未缴纳出资,诉讼时效应从2018年3月16日起算,故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则主张,诉讼时效应从2023年7月24日法院裁定破产清算之日起算,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徐某甲、徐某乙未举证证明已实缴出资,故要求其分别缴纳480万元和120万元出资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针对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公司缴纳出资款480万元;徐某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公司缴纳出资款120万元。案件受理费5.3万余元,由两被告按比例负担。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价值】
本案中,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牛高校律师与游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律师精准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及《企业破产法》,明确指出股东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力驳斥了对方观点。同时,律师在破产程序背景下,迅速梳理公司财务账册缺失的复杂局面,准确界定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合理调整诉讼请求以匹配实际认缴比例。庭审中,律师逻辑严密、证据组织扎实,成功促使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