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李某甲作为该公司的发起人与唯一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元,持股比例100%,出资方式为货币,原定出资期限至2021年11月3日止。2023年11月,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某村民委员会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公司并调取工商档案后查明,李某甲作为全资股东,存在1000万元出资未实缴的情形。为充实债务人财产,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代表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甲补缴出资款5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与保全费。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李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而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其立即缴纳认缴出资,以及该权利主张是否受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限制。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中,某公司已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李某甲作为认缴出资1000万元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其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管理人要求其缴纳500万元出资款的诉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综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甲未举证证明其已实缴出资完毕,管理人主张其缴纳出资款500万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公司缴纳出资款500万元;
二、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五千元。
此外,案件受理费4.6万余元,全部由李某甲负担。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
【律师价值】
本案中,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牛高校律师、权威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精准调取工商档案,固定了被告未实缴出资的关键证据;在策略制定上,准确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定,将复杂的破产衍生诉讼转化为清晰的追收未缴出资之诉。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律师逻辑严密地阐述了破产财产最大化的法理基础,有效说服法官支持全部核心诉求,成功为某公司追回500万元出资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