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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牛高校律师代理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被告李某甲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期限至2023年7月19日。2023年11月,某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案外人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调取和核查工商档案发现,李某甲作为公司全资股东,尚未履行任何实缴出资义务。为充实破产财产、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某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甲补缴出资款50万元,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被告李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其提前缴纳认缴出资,以及该权利主张是否受原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限制。

原告某公司管理人主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李某甲认缴出资100万元但分文未缴,管理人现诉请其缴纳50万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被告李某甲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任何银行流水或验资报告等已实缴出资的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李某甲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在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之后,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鉴于李某甲未举证证明其已实缴出资完毕,管理人主张其向某公司缴纳出资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公司缴纳出资款50万元;二、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公司支付保全费二千八百余元。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牛高校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在破产清算背景下,牛高校律师敏锐捕捉到股东未实缴出资的线索,精准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为管理人追收财产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庭审中,牛高校律师组织工商档案、破产裁定书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牛律师从容应对,充分阐述法理,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诉请,有效充实了破产财产,最大程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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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4000********65
  • 擅长领域:破产清算、改制重组、法律顾问、兼并收购、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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