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成立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持股比例100%,出资方式为货币,原定出资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止。2023年7月,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裁定受理王某甲、陈某乙、王某丙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审查债务人资产情况时,发现无法接收财务账册,亦未查询到银行账户信息,且查明孙某作为唯一股东尚未实缴2000万元出资。为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合法权益,某公司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补缴出资款2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牛律师、权律师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被告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破产程序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具体而言:第一,在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股东孙某原定的出资期限虽可能尚未届满或存在争议,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是否应当加速到期;第二,管理人要求股东缴纳认缴出资是否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第三,在管理人无法接收公司财务账册及银行账户信息的情况下,孙某作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其已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则应承担何种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中,孙某认缴货币出资金额为2000万元,在其未举证证明已实缴出资完毕、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人主张其缴纳2000万元出资款,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公司缴纳出资款2000万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律师价值】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牛高校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面对破产清算中账册缺失的困境,牛高校律师精准把握《企业破产法》关于出资加速到期的核心法理,制定了以“股东出资义务不受期限限制”为突破口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上,巧妙利用管理人无法接收账册的客观事实,将举证责任依法转移至被告,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庭审中,牛高校律师逻辑严密,充分阐释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理基础,最终促成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全部诉请,成功追回2000万元出资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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