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服饰公司因欠付鹿某款项,双方签订租房协议,约定某服饰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厂房出租给鹿某使用,面积5200平方米,年租金60万元,以租金抵偿欠款。其后,鹿某将厂房转租给某糖酒公司。2023年9月,某法院裁定受理某担保公司对某服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依法与鹿某谈话告知解除租赁合同,并在厂区张贴解除通知。因鹿某未搬离厂房,某服饰公司委托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游中正、权威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于2023年9月19日解除、两被告搬离并返还厂房、支付厂房占用费18.8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租房协议》是否已合法解除及具体的解除时间;第二,鹿某是否应当搬离厂房并支付占用费,以及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第三,某糖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搬离厂房及支付占用费的责任。庭审中,鹿某对占用费的计算依据及起算日期提出异议,认为金额计算有误且起算时间不对;某糖酒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15日通知鹿某解除合同,故协议于该日解除,鹿某应搬离厂房。关于占用费,鹿某一直占用租赁物,应支付自解除次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占用费,标准参照原租金即5万元/月。因某服饰公司与某糖酒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租房协议》于2023年11月15日解除;鹿某限期搬离并返还厂房;鹿某限期支付占用费(按5万元/月计算);驳回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000余元由鹿某负担。
【律师价值】
游中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破产法与合同法专业功底。面对破产衍生诉讼的复杂性,游中正律师精准把握《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指导管理人规范履行通知义务,固定了解除合同的关键证据。庭审中,针对被告对占用费计算标准的异议,游中正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和清晰的法理分析,成功说服法院参照原租金标准支持占用费诉求。游中正律师合理界定诉讼主体,核心诉求全面实现,最大程度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