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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游中正律师代理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11月,某银行蒙城支行与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最高本金余额24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记载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400万元。2017年1月,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400万元。后因某公司违约,某银行起诉并获法院判决支持。2023年9月,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某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确认其享有优先债权2400万元,其余款项为普通债权。某银行不服,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其申报的利息1443万余元及评估费、诉讼费等合计1477万余元系优先债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当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某银行主张,合同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含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且登记栏仅记载“被担保主债权数额”而非“最高债权数额”,管理人将两者等同缺乏依据。本所律师代理某公司管理人答辩指出:第一,当地不动产登记系统设置规范,能够设置“担保范围”栏目,某银行未填写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约定不一致时,应以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为准;第三,最高额抵押的本质在于限定最高限额,超出2400万元限额的利息等费用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从严认定有利于保护普通债权人利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抵押登记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根据查明事实,案涉《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载明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2400万元,且“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栏为空白,说明当地登记系统规范,符合以登记担保范围为准的情形。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总计不得超过已登记的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因此,某银行要求对2400万元以外的债权确认优先受偿权依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银行蒙城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万余元由其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游中正律师、权威律师作为被告管理人的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律师精准把握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法律本质,深入剖析不动产登记规则与合同约定的冲突。庭审中,律师通过详实证据与严密逻辑,成功论证当地登记系统的规范性及“以登记为准”的适用条件,有效反驳原告诉求。同时,律师从破产法立法本意出发,强调从严认定优先债权对保护普通债权人的重要性,最终促使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求,维护了全体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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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4000********65
  • 擅长领域:破产清算、改制重组、法律顾问、兼并收购、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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