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11月,某银行蒙城支行与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最高本金余额24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记载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400万元。2017年1月,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400万元。后因某公司违约,某银行起诉并获法院判决支持。2023年9月,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某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确认其享有优先债权2400万元,其余款项为普通债权。某银行不服,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其申报的利息1443万余元及评估费、诉讼费等合计1477万余元系优先债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当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某银行主张,合同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含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且登记栏仅记载“被担保主债权数额”而非“最高债权数额”,管理人将两者等同缺乏依据。本所律师代理某公司管理人答辩指出:第一,当地不动产登记系统设置规范,能够设置“担保范围”栏目,某银行未填写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约定不一致时,应以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为准;第三,最高额抵押的本质在于限定最高限额,超出2400万元限额的利息等费用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从严认定有利于保护普通债权人利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抵押登记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根据查明事实,案涉《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载明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2400万元,且“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栏为空白,说明当地登记系统规范,符合以登记担保范围为准的情形。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总计不得超过已登记的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因此,某银行要求对2400万元以外的债权确认优先受偿权依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银行蒙城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万余元由其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游中正律师、权威律师作为被告管理人的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律师精准把握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法律本质,深入剖析不动产登记规则与合同约定的冲突。庭审中,律师通过详实证据与严密逻辑,成功论证当地登记系统的规范性及“以登记为准”的适用条件,有效反驳原告诉求。同时,律师从破产法立法本意出发,强调从严认定优先债权对保护普通债权人的重要性,最终促使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求,维护了全体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