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服饰公司因欠付鹿某款项,双方签订《债务抵押偿协议》,约定某服饰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5200平方米厂房交由鹿某使用,每年抵偿债务60万元,直至债务抵偿完毕。鹿某取得使用权后,将厂房转租给某销售公司。后某服饰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通知鹿某解除案涉协议,并在厂区张贴解除通知。因鹿某未如期搬离,某服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解除、鹿某及某销售公司搬离厂房并支付占用费18.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协议解除,鹿某搬离并按每月5万元支付占用费。鹿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协议性质为债务抵偿而非租赁,占用费标准过高,且起算时间未留合理腾退期。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租赁物占用费计算标准是否适当;二是一审判决鹿某支付厂房占用费的起始时间是否适当。上诉人鹿某认为,案涉协议基础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合同,不符合租赁合同特征,应按其转租给某销售公司的较低租金标准计算占用费,且应自2024年1月1日起算,以预留合理腾退时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债务抵押偿协议》虽非典型租赁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与租赁合同最为类似,一审参照适用租赁合同规定审查并无不当。协议约定的每年60万元使用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鹿某虽主张该标准远高于市场价,但未能提供同时期相似厂房的价格评估等有效证据,故一审按每月5万元计算占用费并无不当。关于起算时间,协议解除后鹿某未达成新协议也未归还厂房,属无权占用,一审自解除次日起算并预留10天搬离期限,合法合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权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关于法律关系定性及占用费标准的异议,权威律师精准把握《企业破产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在庭审中,权威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抵债价格远高于市场价”的主张,维护了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权威律师就占用费起算时间进行了充分说理,确保了一审判决的稳固,最终助力客户在二审中胜诉,实现了破产财产的最大化回收。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