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楚某诉称,被告某公司欠其借款1108万余元。某公司将案外人徐某的1000万元债权转让给楚某抵债。楚某起诉徐某,法院最终判决徐某偿还900万元。剩余208万余元,楚某向某公司申报破产债权。某公司管理人先后认定该债权不成立及待确认。楚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208万余元及利息的破产债权。
被告某公司管理人辩称,楚某对“待确认债权”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楚某提交的试算分账表系复印件且有涂改,真实性存疑;相关民间借贷纠纷已被检察院受理,结果对债权确认有重大影响;管理人未接收到财务账册,暂无法核实,列为待确认债权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
1. 楚某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管理人主张楚某系对“待确认债权”起诉,不具备确定金额条件,无权起诉。
2. 楚某主张的208万余元债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管理人质疑试算分账表的真实性,并主张因财务资料下落不明无法核实,且另案监督程序可能影响本案债权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人将楚某债权列为待确认,未予明确确认,楚某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关于债权实体问题,法院查明,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慕某签字的试算分账单等证据相互印证,楚某从某公司受让徐某债权的事实成立。另案最终确认徐某欠付本金为900万元,结合试算分账单载明的1108万余元,扣除900万元后,某公司确欠楚某208万余元。因分账时未约定利息,对楚某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确认楚某对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208万余元;驳回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面对原告复杂的历史股东纠纷及多起衍生诉讼,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牛高校律师团队深入梳理某公司财务账册缺失的客观困境,精准把握破产法关于债权确认的法定程序。庭审中,牛高校律师围绕证据真实性、另案监督程序对本案的影响进行有力答辩,有效维护了破产程序的严谨性。同时,协助管理人厘清历史股东间的债权债务转让脉络,为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界定普通破产债权范围提供了专业支撑,妥善化解了破产衍生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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