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宗英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9日 7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56200元,约定了发货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向某公司支付合同款,但某公司履行部分义务后,不能继续履行。张某向其发送律师函以督促公司履行发货义务,但某公司拒不履行,遂诉至法院。
代理本案件后,我们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开展了实地调查,发现某公司系空壳公司,公司业务仍然以个人名义持续开展。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分及房产登记部门的走访取证,我们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均确定为被告。并提出返还双倍定金及支付利息的诉求。经庭审,法院支持我方诉求。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其一在于双倍定金的返还,其二是被告主体的适格问题。
定金的返还法律有明确规定,本案当时部分履行义务,遂部分双倍返还合同定金。
合同签订主体不包含股东,但通过资信调查和公司法的运用,法院认定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取得了良好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