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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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离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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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问题 律师解答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1088人看过

宜宾离婚问题 律师解答

29、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该出资归谁所有?

答: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已子女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30、 继承的财产如何界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答:结婚前继承的财产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31、接受赠与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吗?

答:结婚前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32、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清偿,房屋产权归谁?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29、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该出资归谁所有?

答: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已子女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30、 继承的财产如何界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答:结婚前继承的财产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31、接受赠与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吗?

答:结婚前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32、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清偿,房屋产权归谁?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29、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该出资归谁所有?

答: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已子女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30、 继承的财产如何界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答:结婚前继承的财产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31、接受赠与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吗?

答:结婚前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32、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清偿,房屋产权归谁?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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