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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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 李志律师 离婚 婚姻家庭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386人看过

   婚姻案件起诉的特别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该条说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不出庭。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以下两种:(1)当事人在国外不能回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必须出具合法的授权委托,并向法院提交对婚姻状况的意见书;(2)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表达意志的,可以有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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