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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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小孩怎么办?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673人看过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小孩怎么办?

探望权执行中,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载明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其处以迟延履行金。

标签:执行|特殊标的|探望权|迟延履行金

案情简介:2014年,被判离婚并抚养孩子的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让胡某行使探望权。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②《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载明探望权的生效民事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行为的,法院可强制其履行。对不可替代的须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应按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本案事实,裁定徐某按每迟延履行一次支付300元的标准支付胡某迟延履行金。

实务要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载明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关于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规定,处以迟延履行金。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4)沪一中执复议字第43号“徐某与胡某执行复议案”,见《探望权执行中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徐某某与胡某某执行复议案评析》(康邓承,上海一中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201503/5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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