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间。---杨庆峰诉无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