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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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9日|分类:工伤赔偿 |722人看过

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间。---杨庆峰诉无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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