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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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工期延迟风险控制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625人看过

工期延迟风险控制。


及时向业主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条规定竣工验收程序。“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避免延迟竣工遭受反索赔,施工企业与承包人的目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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