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前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及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剧烈,利润微薄,相比较业主方,处于卖方市场。业主在施工项目招投标前,会要求与意向中的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业主开发建设的某施工项目由施工单位承建施工,施工单位先支付资金几百万到几千万不等给业主,称之谓质量保证金。
有的约定支付之日起,开始支付利息;有的在约定期限内开工的不计算,否则开始计算利息。这样的施工承包协议书是否有效,施工企业取得承包权有否法律上的保障,质量保证金有否风险,约定的利息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等等问题?